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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西安石油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时间:2019-12-19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

文件

西石大财〔2019〕220号

关于印发

《西安石油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机关、教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制订了《西安石油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校内设立的专项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高校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2)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3)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4)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5)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6)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工程项目;(7)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8)“一流学科”建设项目;(9)“一流专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下达的资金,分为经常性专项和年度一次性专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维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各院(系)、机关、教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项目批复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根据绩效目标完成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按照管理业务类别进行划分的职能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中:教师工作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规划处负责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项目;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科技处负责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基建处负责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改造项目;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他未列举的项目管理由学校依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学校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结束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设立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结合学校年度中心任务和部门工作计划确定项目经费需求,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实施项目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等。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设立工作。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做好专项项目评审论证工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储备。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拟定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方案。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由校长审定;50万元以上及10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由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资金由党委会负责审定。

第十条 校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优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学校事业发展急需项目,上级有关部门专项与校内专项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或学校设立的校内专项资金获批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立项材料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财务处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实行支出类别额度控制,不得自行调整,不得超预算开支。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支出校内人员劳务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需调整专项资金额度的,应按照西安石油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内容的,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项目执行中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绩效考核评价与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同时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校的绩效目标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省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应从产出、效益、满意度三个方面设置绩效目标。产出指标应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满意度主要是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本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目标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考核,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上年(期)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动态调整方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对建设效果显著的专项项目,学校将视财力情况相应增加专项资金数额。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专项项目,学校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校内专项资金中经常性专项执行期为一年,年度一次性专项可按照项目设定周期确定,执行期满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期满后,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含已完成项目情况、未完成项目情况、延期项目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内容。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专项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用的效益负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的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和内控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支出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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