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
文件
西石大财〔2018〕89号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石油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安石油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单位(包括行政事业经费、科研经费、承包单位经费等)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切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应与当次交通票据一起凭票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费附加,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赴省外、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一) 出差人员应当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二)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标准包干使用,可不再出具住宿发票或证明。在校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住宿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其余人员”的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行政、教学、后勤等非科研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定额范围内凭票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习,不报销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报销。
第十八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派、培训、实习和各类竞赛
第十九条 因会议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资料费。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但必须附主办单位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校外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另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一般指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有关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培训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非学历培训
1.在省内学习培训。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补助50元。
2.在省外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据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经费包括实习单位指导费、实习单位综合管理费(含水、电和住宿费等)、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和办公费等。学生实习经费按照两类报销支付,一种方式采用“限额分配,包干使用”的原则,将核定的实习经费转入学生银行卡实行包干;一种方式采用现有实习经费报销支付办法,以合法有效的票据核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报销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50元。带队教师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章 调动、 转业、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探亲报销规定
(一)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卧(超出硬卧部分自理)。
(二)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工作人员探亲费用由人事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除科研出差以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我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生实习前,各学院应对所属专业的教学实习各项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并写入实习计划中。采用实习经费转入学生银行卡方式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并经院长签字,报实验教学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支付手续,不再报销相关票据;采用现有实习经费报销支付办法的,经院长签字,报实验教学处审核后,以合法有效的票据核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除科研以外)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出具《西安石油大学出差审批单》,并按照相关要求填制和审核。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凭据应按出差人员姓名、行程顺序分别粘贴。报销时,出差人员必须出示由西安出发,最终返回西安的完整行程证明,住宿费及发生其他费用的票据时间应在出差期间。
如丢失火车票、飞机票,应有随同人员证明或电子订单, 经单位负责人、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一律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其他无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如有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出差不再借款。
第三十条 研究生作为科研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出差费用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可与“其余人员”标准同等对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校内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学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石大财〔2015〕第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2.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3.
西安石油大学出差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