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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附属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7-11-15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

附属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附属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出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学校实施有效控制的或拥有独立财务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及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以下简称附属单位)。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现金流量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由财务报表(含分析说明和报表附注),以及重要经济事项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构成。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财务分析主要采用与计划和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分析方法;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附属单位增减资、股权变更、利润分配、对外(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担保和借款、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等。

第五条附属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学校提供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报告应当于当年4月底前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提供;年度决算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提供。

第六条附属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报告重要经济事项。

(一)附属单位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应对年度计划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一并进行报告,并在预算情况说明书内进行披露;

(二)在季度财务报告中,应对该季度实际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一并进行报告;

(三)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本年度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进行汇总报告和说明,对未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也应作零报告;

(四)遇特殊情况,附属单位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学校及时报告重要经济事项。

第七条附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未按规定向学校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学校将追究附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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