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财〔2016〕117号

西安石油大学关于调整
科研管理费及做好“营改增”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高等学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通知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我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我校开具的科研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按照科研税负不增加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学校科研管理费比例问题
学校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到款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收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自2016年6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学校科研管理费从5%降低为2%。同时鼓励各学院降低学院科研管理费比例。
2016年6月1日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学校原有政策执行。
二、关于学校各类支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从2016年6月1日起,学校各类支出若对方单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的学校相关信息详见计划财务处网站“服务指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两联,应妥善保管,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折叠损坏。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开具的,学校不予报销该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各类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起的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逾期将无法抵扣。为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各类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起120天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然后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认证手续。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学校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单位,统一核算包括科研项目在内的增值税抵扣事宜,不进行单个项目的进项税费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