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财〔2016〕210号


西安石油大学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学院(部、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学院(部、系)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西安石油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推进“院办校”财务管理改革,加大学院(部、系)财务自主性,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学校和学院(部、系)的经济职责权限,按照责任、权力和利益统一,资源占用和办学绩效统一的原则,使学院(部、系)成为办学的主体,真正建立起“责权分明,事权、财权清晰,学院成为拥有较大办学自主权的责任实体”的办学管理模式。
第三条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学校的发展目标,与学校事业发展方向相一致,促进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二)坚持与学科、人事、教学、科研、资产、后勤以及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等系列改革相协调、相一致,协同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三)坚持学校财务的“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建立符合高校教育发展规律的财务管理体制;
(四)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通过划分校院两级财权,明晰校院两级事权和责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学院(部、系)办学积极性,增强其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活力;
(五)坚持成本效益意识,实行全成本核算,全面实行绩效考核,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全校二级教学单位除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之外,全部纳入校院两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 校院两级经济管理职责及财务保障范围
第五条 学校经济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在总体把握学校办学方向的前提下,科学制订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
(二)统一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以及教育资源统筹调配;统筹安排学校资金,科学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
(三)统一制订管理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核算的管理;
(四)指导与监督学院(部、系)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五)完善对学院(部、系)的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其经费使用绩效。
第六条 学院(部、系)经济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学院(部、系)预算的合理编制,办学经费的自主调配;
(二)学院(部、系)增收节支措施的完善,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
(三)学院(部、系)内部评聘人员工资、津贴等薪酬标准的确定;
(四)学院(部、系)内部经济调控手段、考核体系以及奖惩、激励机制的制定和完善等。
第七条 学校财力承担和保障的范围
校级财力承担和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全校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为学校整体服务的机关、教辅、后勤等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公共建设和维持费用、专项建设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全校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机关、教辅、后勤等单位人员的绩效工资;离休人员医疗费;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障经费,以及各类补助补贴;由学校承担的离退休职工的人员经费;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
(二)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是指教学、机关、后勤等为学校整体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事业运行维持费。
(三)公共建设和维持费。主要是指全校公用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维持公共设施运转的基本开支(包括由学校承担的水电费、维修改造费用等)。
(四)专项建设费。主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学科建设以及其他专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
(五)基本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房屋、道路管网、配套设施等基础建设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八条 学院(部、系)财力承担和保障的范围
学院(部、系)财力承担和保障的范围包括学院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专项建设经费、资产占用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经费包括:学院(部、系)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学院提供支撑服务的“三助”助学金,学院自行设立和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各类学生补助、奖学金等。
(二)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各学院(部、系)日常事业运行费(含公共课和学院间互开课的费用、邮电通讯费等)、实验实习费、教学设备购置费、学院图书资料购置费等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
(三)专项建设费包括:课程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其他专项建设经费等中按规定应由学院(部、系)承担的部分。
(四)资产占用费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屋资产占用费,学校大型设备使用费,学校公共服务体系使用费等。
(五)其它费用包括:学院(部、系)从创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培训、捐赠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学院(部、系)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第九条 经费核拨和分配原则
(一)按照明确的学校、学院(部、系)经济权限和费用承担范围,学校将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来源渠道分别确定收入分配比例。为鼓励学院(部、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院(部、系)取得的工程硕士学费收入、社会培训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将以较大比例纳入院级财力;
(二)为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学校的协调均衡发展,根据改革的实际情况,相关收入分配适当引入学院综合调节系数和学生规模调节系数。学院综合调节系数结合不同学科的培养成本差异、教学形式的特性等因素确定;学生规模调节系数结合学院教师和各教学阶段的学生规模分别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将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的统筹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核定、投入和考核机制。专项经费投入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重点投入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并结合学院(部、系)实际情况和建设绩效,进一步向绩效较高的学院(部、系)倾斜;
(四)结合学校总体发展和建设目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考核,逐步加大经费奖励力度,以强化政策的引导作用。学校人员奖励额度根据年度事业发展成效核定控制总额,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院(部、系)人员经费奖励额度纳入院级财力统筹,核定比例的部分可用于教职工的年度奖酬,剩余部分用于学院的事业发展,以提升学院的综合财力。
第十条 学院(部、系)经费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和其他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核拨,创收经费及其他经费由学院(部、系)自筹。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人员经费核拨办法
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计算办法核拨。
(二)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范围
人员经费用于承担学院(部、系)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课时费)等,由人事处在年度预算发布时一次性核拨到学院(部、系)。
第十二条 日常运行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日常运行经费的核拨办法
日常运行经费的拨款标准和具体办法参照《西安石油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范围
日常运行经费用于承担学院(部、系)除人员经费之外的各项日常运行开支,包括教学、管理、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专项经费的核拨
学院(部、系)专项经费分为两类,分别为分配型专项经费和申报型专项经费。
1.分配型专项经费
(1)本科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归口管理。
(2)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3)学科点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年度学科点建设经费经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划拨给有关学院(部、系)使用。
(4)专业认证(评估)专项经费,根据教务处认证计划及学校预算核拨,直接划拨给专业所在的学院(部、系),专款专用。
2.申报型专项经费
(1)财政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口径下拨的专项经费,学校将于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下拨后,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划拨给学院(部、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
(2)学校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在年初预算时申报专项经费,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部、系)自主申报。申报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后,划拨给学院(部、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
(二)专项建设费支出
专项建设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西安石油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并确保按期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创收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创收经费包括学院(部、系)通过社会服务等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工程硕士培养费、MBA学费、各类培训费、实验室开放收入、各类考试收入等。创收经费应经学校审批,计划财务处备案后,纳入学院(部、系)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一)创收经费的核拨
创收经费原则上每学期分配一次,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核拨。创收经费到款后,创收单位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分配与核拨。
(二)创收经费的支出
创收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使用,应首先保证创收项目的各项成本开支,确保创收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完成后如果有结余,学院(部、系)可申请对结余经费进行分配,分配比例按照《西安石油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其他经费主要包括学院(部、系)计提的科研管理费、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经费应纳入学院(部、系)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一)其他经费的核拨
其他经费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核拨。其他经费到款后,学院(部、系)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分配与核拨。
(二)其他经费的支出
其他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使用,应首先保证科研管理、捐赠项目等活动的各项成本开支。如果年末有可自由支配的结余,学院(部、系)可申请对结余经费计入学院(部、系)发展基金。
第四章 学院(部、系)预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部、系)应增强预算意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学院(部、系)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部、系)预算按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人数以上年10月末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为准,含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学术型、专业型)。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计划财务处将对上年度学院(部、系)日常运行经费按实收学费和实际教学科研成果分值、科研工作量完成率和公共课课时量等进行修正,在下达当年预算时对上年度预算拨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学院(部、系)支出预算应首先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然后综合考虑发展所需经费。要确保教学业务费、实习费、实验材料费等生均教学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预算,不低于现行的标准,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 学院(部、系)为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暖以及资产占用支出,应参照上年的实际支出数足额预算。实际支出数据由国有资产处与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提供,年底以实际支出数结算。
水电暖等后勤支出,在学校未出台计量计算方法前,暂由学校财力统一承担,并归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统一支出。
资产占用费支出标准按照国有资产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系)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控制行政办公、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开支,严禁公款旅游;报销公务接待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费应首先在福奖基金中列支,若无福奖基金,可用发展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校拨日常运行经费应足额用于教学支出,不得以拨代支,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学院(部、系),未执行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全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用创收经费发放奖酬金等人员经费实行“双限”,即学院发放部分不超过学院核定其人员经费的20%,个人发放部分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学院(部、系)应主动进行控制,计划财务处应在年度结束后对学院(部、系)人员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院(部、系)可随时动用创收及其他经费弥补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的不足,也可用日常运行经费弥补专项建设费的不足,反之则不允许。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系)负责人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西安石油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行使财权,确保经济运行安全有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票据的真实、合法,学院(部、系)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财经事务。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应在预算批复、学院(部、系)完成相关申报和审批等程序后,由计划财务处将经费全额划拨至学院(部、系)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或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五章 学院(部、系)财务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系)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凡涉及学院(部、系)发展或3万元以上的重大财经事项,应经其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策;凡涉及学院(部、系)教职工利益的财经事项应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每学期应在二级教代会上公布一次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合力,教务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和科技处等部门应制订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和国有资产处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学校经济运行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审核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学院(部、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和检查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学院(部、系),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汇报。学院(部、系)预算执行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部、系)的年终考核。
第三十条 在学院(部、系)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