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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13-05-08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财〔2012〕183 号

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现将《西安石油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2 年11 月7 日

西安石油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二五”期间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高水平大学建

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1〕75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含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其收支均列入学校预算和决算,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与规定。

第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以及重点立项项目是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安排的依据,各项支出应按照实施计划使用,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体规划、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个部分。

第六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总经费中,除陕西省发改委投入的专项经费用于实验楼基础建设之外,其余部分按学科建设70%,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15%,公共服务体系10%,机动经费5%的比例划分。

第七条 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出业务费、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其中,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中所进行的学术交流、教师培训、图书资料和支撑科学研究所需的各项支持计划等费用;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是指已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计划,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备购置费用(含设备费、设备安装费、运输费和关税等)和相关支撑软件购置费等。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经费的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用(人文社会学科可包括图书资料建设费)比例不得低于立项经费的85%;其他费用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必须开支的相关费用。

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师资培养与引进及培训项目等。

第八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买礼品、发放奖酬金等及其他与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无关的开支,不得提留或转到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年度专项经费中的省级拨款部分在上报预算建议方案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在征求项目负责部门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后,编制并上报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结合各级建设项目小组年度用款计划,编制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年度专项经费详细预算方案,提交学校高水平大学领导小组审议。计划财务处将审议通过的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年度计 划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立项项目需填写《西安石油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年度)任务书》,任务书一经签订,即作为本年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实施及经费核支的依据严格执行。各学科立项建设小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由项目执行单位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相关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调整。批准后的调整方案需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需由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支和报销。10 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年度经费预算中预留高水平大学建设机动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需要报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履行学校相关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后使用。

第十五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完成。

第十六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所有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单位、个人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确保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高水平大学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该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实行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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