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石大财〔2011〕41号
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现将《西安石油大学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部文件,注意保存)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西安石油大学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吸引筹集办学资金对于学校开拓发展空间,增加办学资源,扩大影响力,促进学校与企业、社会有机互动、合作共赢,推动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吸引筹集办学资金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指导,大力宣传和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掘学校各种社会资源和内部潜力,充分调动全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参与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筹资行为和资金管理,建立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实现吸引筹集办学资金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资金补充支持。
二、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面向国内外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伙伴、个人及广大校友接受捐助。学校欢迎和鼓励广大师生、校友和各界人士提供筹资、引资信息。
三、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主体
学校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的各级单位、教职工自由组合的筹资小组和教职工个人。
以单位和小组名义筹资的,应事先确定筹资负责人,并告知学校负责筹资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筹资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后开展筹资活动。
四、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方式
我校各单位和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筹资行为和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引进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捐赠,引进企事业单位捐赠,吸收社会其他合法组织捐赠,吸收国内外自然人捐款,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人才,出让资产冠名权,赠与名誉权,争取政府重大专项资金等。
五、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奖励
1.对用于学校办学且未指定专项用途,可由学校统筹支配的校外筹集资金,学校给予筹资的单位或个人捐助资金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实物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根据资产价值和使用情况给予资产价值0.5%-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
2.对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筹集的用于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学校可用自有资金给予在引进专项资金中发挥重大作用的部门和个人项目金额3%以内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对从政府部门引入的具有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学校可用自有资金给予筹资单位和个人项目金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万元;对从政府部门筹集的常规性专项资金,学校按引入资金的增量金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万元。
3.对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筹集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可用自有资金给予筹资单位和个人项目金额3%-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
4.对引入外单位由学校代管的资金,可按产生收益额(定期或活期存款利息)的10%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捐助人捐助建设的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实验室等项目,捐助人在举行相关活动时,可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校级领导为学校发展吸引筹集办学资金不参与奖励分配。
我校教职工获得学校的筹资奖励,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吸引筹集办学资金奖励的运行机制
1.所有吸引筹集办学资金项目的奖励,由筹集单位或个人出具申请奖励报告和到款证明,合作发展处提出奖励方案,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执行。
2.引进实物资产的奖励,由筹集单位或个人出具申请奖励报告、实物价值证明和国有资产入库证明,合作发展处提出奖励方案,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执行。
3.对引进的无购置发票的实物资产,由筹集单位或个人出具申请奖励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价值评估意见后,合作发展处提出奖励方案,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执行。
4.对引进的资金或实物指明直接捐赠给学校二级单位的,由受助的二级单位参照学校规定予以奖励。
七、吸引筹集社会资金的管理
学校合作发展处负责吸引筹集办学资金的过程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所筹资金的管理。学校各类筹集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正常运行的经费需要。对于出资方有明确用途指向的资金,按出资人确定用途,进行经费控制使用。学校应定期向出资人和有关方面通报资金使用情况,便于各方进行监督。学校筹集的各种实物资产由国有资产处统一管理。
八、附则
1.本办法所指吸引筹集的办学资金,是指除政府有关部门正常下达拨付学校各项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的由学校可以无偿使用的资金和资产。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和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