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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经济责任制(暂行)》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13-05-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校内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管好用好学校有限的教育资金,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我校财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的目的

(一)使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能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家负责;

(二)使学校合法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既要保证各项合法收入不流失,又要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二)既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又要实事求是的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即: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四)各层次的经济责任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属范围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本责任制适用于学校校级领导、财务处长以及其他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以及校内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各级有关人员。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校级领导经济责任制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利。

2.校长应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3.全校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度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后生效。

4.校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预、决算、重大投资、融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5.分管财务校领导全面主持学校财经工作,受校长委托具体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6.分管财务校领导应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资金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7.各分管校领导有权对归口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防止超支浪费。

8.各分管校领导应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

1.在校长、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具体组织拟定校内财经政策,依法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对各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负责筹集、调动资金,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所需资金。

5.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制定校内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审计处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规范校内结算业务。

6.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对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负责。

第七条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指各二级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严格执行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对本单位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应依法将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3.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负责本单位和管辖内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5.负责上报年度预算申请,对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人事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1.应严格履行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七条)的所有规定。

2.应根据国家工资、社保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作为编制、调整人员经费预算和人员经费支出的依据。

3.负责对学校下达的人员经费预算进行控制,不得突破预算。

(二)国有资产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1.应严格履行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七条)的所有规定。

2.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合理、有效地分配、使用预算经费,防止因重复购置、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

(三)后勤管理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1.应严格履行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七条)的所有规定。

2.对基建、改造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严格执行基建、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支款手续,并将支出控制在预算内,不得突破预算。

(四)后勤集团总经理经济责任制

1.应严格履行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七条)的所有规定。

2.负责对后勤集团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节余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拟定后勤集团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负责对水、电、气、暖、校园管理等公用经费和小型维修改造经费预算的控制,不得突破预算。

第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包括校办产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3.严格遵守《会计法》,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本单位和管辖内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5.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应及时、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任务。

7.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条 其他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

1.遵守《会计法》及有关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账簿,对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将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4.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妥善保管现金;对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5.负责监督审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6.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9.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经济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手续和审批程序做好采购工作。

2.大宗物资采购根据学校招投标有关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3.采购设备、物资应注意节约用款,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把好质量关。

4.购入商品,一律经保管员验收登记入账后再分发到请购部门,并及时报账。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1.在认真贯彻《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坚决抵制违法行为,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定,造成财经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按《会计法》有关条款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职权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

3.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

4.截留或转移应上缴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收入。

5.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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