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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新细则实施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15-03-11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5年3月9日起实施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5]2号)。

新细则规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用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贷款,不再按单位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办理方法如下:

一、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为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所需资料

1、借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下列婚姻关系证明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借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4、借款职工的储蓄还款账户;

5、借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二、办理方式

1、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3、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操作程序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时的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金,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

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另:办理了商业贷款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仍适用以前的提取政策,即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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