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院(部、系)及机关:
根据税务局扣税的相关规定,上半年发放的课时费及津贴必须在七月份扣税,无法平摊,导致扣税税率很高。为了使计税税率合理,保障教职工利益最大化,计划财务处、人事处与各院(部、系)及机关经过协商,上半年课时费和津贴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