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财〔2020〕207号

关于修订印发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系)及有关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融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科研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按照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以教师个人名义签订的出版合同按学校相关资助办法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签订、履行、解除合同,应最大限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处、室和相关机构、群团组织以及教职工个人,未获得学校书面委托或授权的,一律不得以学校或者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经营实体,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并以本单位自有资产为限对合同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报学校备案,重大合同签署须按流程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按照不同流程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二)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三)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的合同;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
(五)对外担保的清偿合同;
(六)投资、融资(贷款)合同;
(七)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八)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条件的基建、采购、维修保养等合同,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西安石油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西石大资〔2019〕23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工作。合同文本由对方提供时,承办单位应负责审查、修订。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应从维护学校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第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歧义。
第二节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报审时,承办单位须向审查部门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附件1);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谈判纪要等材料;
(三)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说明及合同履行中需要履行的重要节点、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续签各类经济合同。确实需要与原合作单位合作的,必须通过正常的政府采购程序或其他招投标程序后,方可办理经济合同签订手续。
(一)一般合同签订流程:
1. 对于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金额在3万元以内(<3万元)的项目,如有必要约束服务条款或明确责任的,需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合同时不需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二级单位附有关谈判或集体选定会议纪要到财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签章手续。
2. 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3万元)的项目,需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合同审签时由参与部门审签,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签章手续。
3. 以西安石油大学为主体签订的收款合同,签订合同时不需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二级单位附有关谈判或集体选定会议纪要到财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签章手续。
4. 对于服务价格或内容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确定、且学校认为有必要执行的,若金额超过3万元,原则上应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二级单位事先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合同签章手续。
(二)重大合同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相关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签署合同或由校长授权专人签署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三)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利益把好关,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经费来源,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负责;
(二)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为合同具体服务对象部门,应对合同涉及全部货物、服务、工程相关参数和具体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并按照合同条款完成验收;
(三)财务管理部门: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描述是否一致;
(五)审计部门: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六)监察部门: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应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承办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均须自行留存合同,年末统一上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备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应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合同必须说明理由,变更合同需说明变更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涉及变更、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书面说明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承办单位应及时妥善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相对人有违反约定履行合同行为的,承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主管校领导汇报,以防止损失扩大。
通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方法送达并保存送达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需提供相关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发票、付款通知单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发票盖章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五)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
(六)其它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有纠纷解决条款,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诉讼的,应约定由我校所在地法院管辖;选择仲裁的,应选择西安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出现合同纠纷,承办单位负责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承办单位研究确定具体方案,经学校同意后负责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西石大财〔2015〕36号)、《西安石油大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规范经济合同流程补充规定》(西石大财〔2015〕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
2.西安石油大学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附件1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一般合同)
(非工程类)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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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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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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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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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别 |
□购销买卖 □资产出租出借 □投融资 □合作办学 □其他 |
合同预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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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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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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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内 容 概 要 |
合同文本 资料来源 |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已标价清单 □承诺函 □会议纪要 |
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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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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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供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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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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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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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签 栏 |
使用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1、此审签单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 2、承办单位、财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审核、签名并明确意见。 3、各审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业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 |
承办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招标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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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一般合同)
(工程类)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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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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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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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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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别 |
□工程建设 □修缮 |
合同预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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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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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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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内 容 概 要 |
合同文本 资料来源 |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已标价清单 □承诺函 □会议纪要 |
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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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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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供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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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
保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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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签 栏 |
使用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1、此审签单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 2、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审核、签名并明确意见。 3、各审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业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 |
承办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招标管理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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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重大合同)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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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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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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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
合同类别 |
□购销买卖 □资产出租出借 □投融资 □合作办学 □基建修缮 □其他 |
合同预签日期 |
|
签约单位 |
甲方 |
|
乙方 |
|
合 同 内 容 概 要 |
合同文本 资料来源 |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已标价清单 □承诺函 □会议纪要 |
合同价款 |
|
计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技术参数 |
|
工期/供货期 |
|
付款方式 |
|
保修约定 |
|
会 签 栏 |
使用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承办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1、此审批单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 2、承办、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审核、签名并明确意见。 3、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签署法律意见。 4、各审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 5、原则上学校重大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
财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招标管理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监察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 日期: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主管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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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校法定代表人与 签订 合同。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校领导。 |
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