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5〕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文件精神,增值税电子发票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处于推广完善阶段,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经研究并参考其他学校的做法,现统一规范如下:
1.各位师生员工在报销电子发票时须附承诺书。承诺书由报销经办人员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唯一性负责。
2.学校财务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子发票监控。对弄虚作假、重复报销者,金额较小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虚报冒领的处罚规定处理;金额较大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点击下载附件:
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doc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