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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的说明

作者:财务处时间:2020-06-05点击数:


本月工资发放后,有部分教职工对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上涨甚至翻番的情况提出疑问,现说明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等规定,月工资计税公式是:本次应纳税额=(本次发放金额+累计收入-累计六项附加扣除数-累计免征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纳税额。

公式中(本次发放金额+累计收入-累计六项附加扣除数-累计免征额)称为应纳税所得额,下表为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基大于

税基小于等于

免征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0

36000

5000

3%

0

36000

144000

5000

10%

2520

144000

300000

5000

20%

16920

300000

420000

5000

25%

31920

420000

660000

5000

30%

52920

660000

960000

5000

35%

85920


随着收入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增加。当应纳税所得额稳定在同一税率时,月收入不变,个人所得税基本相同;当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发生跨越时,如从3%提高到10%或从10%提高到20%等,就会出现个人所得税在当月突然增加的情况。

以每月工资15000元、有1000元子女教育附加抵扣项的X老师为例,X老师15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月应纳税额=15000-1000-5000*0.03=270元,

2月应纳税额=15000*2-1000*2-5000*2*0.03-270=270元,

3月应纳税额=15000*3-1000*3-5000*3*0.03-540=270元,

4月应纳税额=15000*4-1000*4-5000*4*0.03-810=270元,

5月应纳税额=15000*5-1000*5-5000*5*0.1-2520-1080=900元。

5月的税额相对于前几个月而言,就明显上升了。

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因累计收入的不断增加,当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发生跨越时,会出现个人所得税上涨甚至翻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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