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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的通知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7-11-28点击数:

各院(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自即日起各单位发放校外人员(含在校学生)劳务费单次超过起征点800元时,必须提供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电话号码。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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